索 引 号:750296779/2020-00055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0-04-17文  号:主 题 词: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
名  称: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为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机制。 
         
一、联合执法内容
      1.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2.
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
      3.
突发或其他紧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
      4.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职能范  围。
      5.
各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6.
市政府食安办交办的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协调机构
   
政府食安办为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制度的执行
      1. 
联合执法过程中,处罚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2.
政府食安办履行组织、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相关执法职责。
  
  四、运行机制
      1.
常规运行机制:当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行动时,由政府食安办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2.
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前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
政府食安办。
      3.
紧急运行机制是当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由
政府食安办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政府。 
  
  五、有关要求
      1.
当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范围时,需要进行行政处理的,由政府食安办组织协商后加以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
      2.
当食品药品安全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最终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准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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